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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中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待遇分析
说到这里,就要提醒各位了,上述说的是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对象也是合并企业的股东为居民企业,那如果股东为自然人呢,涉税处理就没那么简单了,跟你举例说明。
业务流程图二
对于企业合并和分立,目前国家税务局没有专门的文件来明确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问题,但是不影响参照个人所得税的一般性条款进行处理。
在企业重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第一条第二款中明确,“在企业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按照清算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我们不考虑吸收合并可适用的特别税收政策,则在该过程中就需要视同先清算被合并公司,个人计算清算所得,然后再以清算所得和初始投资成本进行再投资的行为。按照财税〔2009〕60号规定进行清算,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扣除投资成本后的余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地方口径一——大连大连市地税局(已撤销)发布的《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注销和重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212号),对于企业合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期末留存收益+企业期末资本公积+(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股东所占股份比例。”
(4)地方口径二——宁波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2014年第1期)中关于企业合并中个人所得税的处理,给出的答复是:一个企业吸收合并另一企业,如企业所得税处理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则被吸收合并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按历史成本计价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结合上述案例,即小明在B公司吸收合并C公司的过程中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也不增加额外的计税基础,只按照对C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 200万元进行确认。
当然,只是给大家提供多一些的思路,具体执行还需要跟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和确认。
转自:税律风云